时间:2016/8/23 14:28:07
我国目前使用的电能表可分为机电式交流电能表和电子式电能表两类,其国家检定规程分别为JJG307-2006《机电式交流电能表》和JJG596-1999《电子式电能表》,而机电式交流电能表和电子式电能表又分为照明用单相电能表和工业用动力三相电能表。
国家电能表两个检定规程要求在不管检测哪类电能表(机电式或电子式)时,对电能表各检测点通过的电流,只要公率因素为1和0.5时,检测的各点差值符合电表规程要求,就判该电表合格,超出规程误差要求,判不合格,而对被检电能表通过的电流量分为满载(100%)轻载(20%、10%),检定合格后的电能表,在使用单位周期内电能表上刻度所显示数值可以作为用户用电多少的依据,并以此数值作为交纳和收取二者之间贸易结算的金额。
若在检测中,检测点电流显示为正误差时,则表示该电能表实际用电量小于电能表所示电量,若按电表所示电量结算,用户利益受损要多付费用,为负误差时则表示该电能表实际用电量大于电能表所示电量,若按电表所示电量结算金额,供电部门利益受损要少收取费用,所以,超过国家检定规程正负误差的电能表均不得使用,这是对电表首次检定的要求。
但是很多电能表在首次检定时正负误差符合检定规程要求,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后,因为诸多因素的影响,会出现超差现象,就会引起经济纠纷。这种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以仲裁部门出具的检定证书误差值来退还或者收取差额电费。在仲裁检定中是严格按照国家检定规程误差值来做出判定的。但这里有一个实际问题,根据规程要求,这个误差值只是检测的电能表满载和轻载检测点的数据显示值,是否能反映真实用电情况,值得商榷。
因为各用户所使用的电能表额定电流不同,而供电部门供电面对的是千家万户,既有照明用电也有工业用电,供电电流在输出时不会太大也不会太小,各用户所使用的电器功率大小也不同。不是电表的额定******电流和最小电流,也不是满载和轻载电流。一定是额定电流的60%~70%中等荷载。当碰到用户和供电部门因电表误差问题贸易结算有争议,需仲裁检定时,我们仅以通过电流满载和轻载的电流误差来做出判定用电实际误差,显然是不妥的。现实工作中我们经常碰到有用户,拿着电表到我所要求仲裁检定。检定证书结果出具后,还是因为满载和轻载误差的不一致,有时相差还较大,而不愿对用电量进行贸易结算退回或回补用电费用,各方都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误差。如果是工业用电大户误差的选择不同,可能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例如:100%电流满载误差10%,而10%电流轻载误差为25%,用电方就愿按10%补差价,供电方就想按25%轻载收取所欠费用,各持一词。笔者认为既不按满载也不按轻载判定,因取60%~70%(65%)中等荷载误差来计算差额费用,这也符合供电部门日常供电量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电能表两个检定规程中都应增加一个60%~70%(65%)中等荷载检验点。这个检验点增加的目的,就是给供电和用电双方一旦发生用电矛盾,提供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和实际用电量接近的中等荷载误差,增加双方对用电量误差的认同程度。而实际上当供电方和用电方一旦发生用电结算纠纷,双方最后大多也只能按满载和轻载的平均值作为最后的处理结果。
如果国家检定规程中直接规定了中等65%荷载误差,以上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所以笔者建议应将电能表两个国家检定规程进行修订,增加一个65%中等荷载检验点为好。并且建议在出具电能表计量仲裁检定证书报告时,将65%检测点用电量误差和其它荷载检测点用电误差数据一并出具。